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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
(2003年11月18日)
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,营造优越的投资环境,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借鉴外地经验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。
第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机关是市纪委、市监察局。
第四条 在市工商联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,负责受理各种投诉。依照规定需要追究党纪、政纪责任的,及时移送市纪委、市监察局处理。
第五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随意到民营企业进行各种检查。
任何部门因工作需要到民营企业进行检查,必须将带队检查的负责人名单、检查内容、检查依据、检查时限和部门主要领导批示送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登记审核,报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批准,方能开展检查。对于市领导联系挂点的民营企业的检查,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在批准前,要向挂点领导沟通情况。
公安消防、卫生防疫、安全生产等部门因突发事件需立即赶赴现场检查的,事后要补办有关手续,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要核查是否属急事急办。不属急事急办的,依照本规定处理。
?b>第六条 尊重投资者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惯,不得干预投资者的正常活动,禁止扰乱投资者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。
投资者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、酒店和娱乐场所(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室另行规定),未经市公安局局长审核,并报市委政法委书记批准,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检查。
因突发的治安违法犯罪案件,需立即赶赴上述场所查办的,要边执行边口头报告市委政法委书记。
第七条 在对民营企业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前,公安司法机关要向市委政法委书记报告;行政执法部门要向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报告。
第八条 严禁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民营企业拉赞助和搞集资。但为了社会公益事业,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除外。
第九条 工作人员私自违反本规定的,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。
工作人员受其领导指派违反本规定的,追究指派领导的责任。
一个部门发生违反本规定的事项,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,追究本部门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。
第十条 部门管理的干部违反本规定的,由本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处理。不作处理或不依照本规定处理的,由市纪委、市监察局直接处理并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警告处分。
市委管理的干部,由市纪委、市监察局直接处理,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、市政府审批,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。
第十一条 直接责任人员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影响严重的,给予降职处分。
直接责任人员第二次违反本规定的,给予降职处分。影响严重的,给予撤职处分,并通报本部门。
直接责任人员第三次违反本规定的,给予撤职处分。影响严重的,给予辞退处理,并通报全市。
第十二条 一个部门一年内1次发生违反本规定的,给予主要领导警告处分。影响严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
一个部门一年内2次发生违反本规定的,给予主要领导记过处分。影响严重的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
一个部门一年内3次发生违反本规定的,给予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。影响严重的,给予组织处理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阳春市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(春发[2003]30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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