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>> 阳春概况 >> 优惠政策 |
关于招商引资税收分成的若干规定
(2003年10月20日)
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步伐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凡引进资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,均可按本规定参与税收分成,不受地域和身份的限制。
第三条 个人的分成。个人引进的项目,每年按引进生产性企业已缴纳属入本市库税收收入额的1%进行分成。引进生产性企业时,由个人与市财政局签订税收分成合同,享受分成与企业纳税共始终。
但引进非生产性企业,个人不参与税收分成。该企业缴纳属入本市库税收收入额的1%,由市本级财政所有。
第四条 镇的分成。镇级引进的项目,每年按引进企业已缴纳属入本市库税收收入额的60%进行分成;市引进的项目,不在市工业开发区的,对企业所在的镇,每年按引进企业已缴纳属入本市库税收收入额的30%进行分成;异地镇引进的项目,每年以镇级应得的分成为基数,70%分给引进镇,30%分给所在镇(现有企业在市内搬迁的不属引进项目)。
镇引进的项目,是指镇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所辖行政村引进的项目。
第五条 行政村的分成。行政村引进的项目,每年以所属镇的分成为基数,30%分给引进项目的行政村。
行政村引进的项目,是指行政村村民引进的项目。
第六条 市直单位的分成。市直单位引进的项目,每年以市本级财政的分成为基数,20%分给市直单位。
省、阳江市和军队、武警驻本市的单位视为市直单位。本市实行垂直领导的市直单位设在镇的机构,引进的项目视为市直单位引进的项目。
本市行政区以外的个人引进的生产性项目,所在单位不参与市本级财政分成。
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属者的分成。每年按引进企业已缴纳属入本市库税收收入额的9%分给土地使用权属者,作为地价的分期付款。
第八条 每年2月前,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、市国税局、市地税局和镇政府,根据企业纳税凭证,提出招商引资分成的具体方案,报市政府审批后,3月前兑现。
土地使用权属者应得的份额,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到土地使用权属者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帐户。
第九条 各镇可以根据引进项目的纳税进度按季度向市财政局预借分成。市财政局根据各镇引进项目税收入库情况,在各镇分成的限额内借给镇政府。
第十条 企业已缴纳属入本市库税收收入额,不含“先征后返还”的部分,并扣除税收征收成本。
第十一条 2003年镇、行政村和市直单位不参与引进企业的税收分成,执行2003年的财政体制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( 春府〔2003〕109号)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