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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鼓励投资办工业的若干规定
(2003年12月18日)
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,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,根据国家、省的有关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是所有在我市投资办工业的经济组织或个人。
第三条 用地优惠
(一)工业开发区的用地优惠
1、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开发区内兴办工业项目,以开发费的80%作为地价,提供土地给投资企业使用。当企业缴纳的税收与已缴纳的地价之和,达到土地的市场价(征地费+开发费+税收)时,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。
2、企业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资格后,一年内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额的30%以上,两年内必须完成总投资额(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可延长至三年)。不按规定期限投入资金的,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另行安排或按比例减少其土地使用面积。
3、站港工业区和黎湖工业区,地价优惠按原规定执行。
(二)非工业开发区用地优惠
1、投资者与土地使用权者达成用企业缴纳属本市库税收的9%进行分期付款时,实行零地价,不用支付征地费。但企业未投产或缴纳属本市库税收的9%不足以支付土地的纯收入时,由投资者按照市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支付给土地使用权者。当企业缴纳税收累计达到土地的市场价(征地费+税收)时,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。
2、投资者与土地使用权者达成自己支付征地费,并缴纳国家税收后,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。企业缴纳属本市库税收的9%分成属于投资者。
3、土地使用权者,采用何种方式收取征地费,有优先权。
(三)厂房转让和改变用途
1、工业用地按规定建筑面积建设了厂房并已投产的,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,允许其在使用期内正常转让。
2、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,必须经市政府批准,并按照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,补足地价。
第四条 用电优惠(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)
1、工业用电实行最高限价,电价最高不超过接壤县级市和县的最低价。大工业电度电价执行0.552元/千瓦时,普通工业电度电价执行0.75元/千瓦时。
2、用电企业可以直接向小水电企业购电,执行0.38元/千瓦时。不需过网的,市供电公司不收过网费。需要过网的,市供电公司按0.10元/千瓦时收取过网费。但连接电路所需的投资由用电企业负责,并在市供电公司的监督下施工,确保用电安全。
3、工业企业使用小水电企业的供电,实行丰水期、枯水期电价制度和峰谷电价制度。
第五条 税收优惠
1、新投资的国外企业除享受国家、省有关政策优惠外,从应缴纳之日起,5年内属入本市库的企业所得税,按照“先征后返还”的办法,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。其缴纳的增值税,从应缴纳之日起,2年内属入本市库增值税,按照“先征后返还”的办法,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。
2、新投资的国内企业,从应缴纳之日起,3年内属入本市库的企业所得税,按“先征后返还”的办法,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。
第六条 规费优惠
1、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开发区兴办的工业企业,不收取阳春市属行政性规费。
2、在非工业开发区的工业企业,建设期内不收取阳春市属行政性规费。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最低标准的30%收取;从第
4年起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3、服务性收费统一依照收费明白卡(收费手册)上的标准执行,卡上没有的项目,一律不得征收。
第七条 优质服务
1、实行“一条龙”审批项目的办事制度。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协调统一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、审批、发证、登记等业务。
2、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。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在投资者提出申请的3小时内,给投资者打印出开办工业企业所需的全部资料清单和提供各种表格。申请资料齐全的,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本市的审批过程。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有权规定各职能部门的办结时限。各职能部门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的,视为同意,由此而引起的责任,由该部门承担。
3、实行“一个口子”收费的管理制度。按规定投资者需缴交的费用,在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由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窗口统一收取。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。
4、实行“一个窗口”受理投诉的服务制度。在市工商联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,负责接听电话,接待来访,处理来信,及时受理各种投诉。
第八条 国有工业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,参照本规定给予优惠。
第九条 对科技含量特别高、投资规模特别大的投资项目,经市政府确认,可采取一厂一策的措施给予优惠。
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。在此之前市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(春府〔2003〕11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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